財政部已訂定「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」,用來規範個人網紅自網路平臺取得分潤收入的綜合所得稅課稅方式;該規範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發布,也就是西元2025年12月23日。
適用對象
主要適用於免辦理營業稅稅籍登記的個人網紅。
如果網紅依法已屬於應辦理營業稅稅籍登記者,原則上不適用本綜所稅作業規範,而應依營業稅及相關規定辦理。
哪些收入算「網紅收入」
個人網紅將影音、圖文或其他創作內容上傳至平臺,授權平臺播放廣告或提供付費電子勞務,並從平臺取得下列收入者,屬於網紅收入:
| 收入類型 | 說明 |
| 平臺廣告分潤 | 例如影片、貼文、直播內容產生的廣告收益分成 |
| 付費訂閱分潤 | 例如會員訂閱、付費頻道、付費內容分潤 |
| 直播收益分成 | 直播平臺分潤收入 |
| 觀眾打賞 | 斗內、贊助、禮物換算收入 |
| 其他類似收入 | 與上傳內容、平臺分潤性質類似的收入 |
這類收入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的執行業務收入/所得,類別為表演人。
境內、境外收入怎麼判斷
網紅提供勞務與觀眾收看內容的場域可能涉及境內外,因此作業規範採「經濟關聯性」判斷。
只要表演勞務交易流程的任一階段與我國產生經濟關聯性,從平臺取得的收入就可能屬於我國來源收入。若交易流程涉及跨境活動,例如我國境內居住者網紅從境外平臺取得境外觀眾收看的收入,可採簡易方式,以50%認定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;也可以提出證明文件,申請按實際情形核實認定。
境內居住者如何申報
個人網紅如果是我國境內居住者,其網紅收入應先減除相關成本費用,再以餘額作為所得額。
| 所得性質 | 申報方式 |
| 我國來源網紅所得 | 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稅 |
| 非我國來源網紅所得 | 屬海外所得,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列入基本所得額申報 |
如果無法提出帳簿、憑證或相關成本費用證明文件,可以依財政部每年頒定的執行業務所得費用標準計算必要費用。

計算範例
甲君為我國境內居住者,113年度自境外平臺A取得網紅收入30萬元,其中:
| 收入來源 | 金額 | 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 | 我國來源收入 |
| 境內觀眾收看 | 20萬元 | 100% | 20萬元 |
| 境外觀眾收看 | 10萬元 | 50% | 5萬元 |
| 合計 | 30萬元 | 25萬元 |
我國來源網紅收入
= 20萬元 × 100% + 10萬元 × 50%
= 25萬元
非我國來源網紅收入
= 30萬元 − 25萬元
= 5萬元
若甲君無法提示相關帳簿文據,依113年度執行業務所得「表演人」費用率45%計算:
| 項目 | 計算式 | 所得額 |
| 我國來源網紅所得 | 25萬元 ×(1 − 45%) | 13.75萬元 |
| 非我國來源網紅所得 | 5萬元 ×(1 − 45%) | 2.75萬元 |
所以甲君應將我國來源網紅所得13.75萬元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;另將非我國來源網紅所得2.75萬元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。
補報免罰期限
重點提醒:如果個人網紅過去有平臺分潤收入尚未依法申報,只要在民國115年6月30日以前,也就是西元2026年6月30日以前,主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,原則上僅須加計利息,免予處罰。
財政部也在最新說明中提醒,網紅應檢視自身交易情形,若符合規範而尚未辦理稅籍登記、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,應儘速於輔導期內辦理,以免受罰。
符合條件後,可適用較低的房屋稅率,約為 1.5% 至 2.4%。

常見問題
Q:我是網紅,有收到YouTube、TikTok、Instagram、Twitch或其他平臺分潤,需要報稅嗎?
A:需要。個人網紅自平臺取得的廣告分潤、付費訂閱分潤、直播收益分成、觀眾打賞或其他類似收入,屬於執行業務所得,應依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。若涉及境外平臺或境外觀眾,仍須依我國來源收入及海外所得規定判斷申報。
Q:以前沒報會被罰嗎?
A:財政部提供輔導期間。若在115年6月30日以前主動補報並補繳稅款,僅須加計利息,免予處罰。
Q:沒有保存成本費用憑證怎麼辦?
A:可以依財政部每年公告的執行業務所得費用標準計算必要費用;新聞稿範例中,113年度表演人費用率為45%。
Q:境外平臺收入是不是都算海外所得?
A:不一定。即使是境外平臺,只要交易流程與我國有經濟關聯性,就可能有部分屬於我國來源收入;跨境活動得採簡易方式以50%認定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,或提出證明文件核實認定。
國稅局新聞稿資料:網紅課稅新制看過來!如果還沒申報平臺分潤收入,提醒您115年6月30日以前主動補報可免罰!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