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司將款項匯至國外,不代表免稅,也不代表不用辦理扣繳申報,不代表該筆款項免稅,也不代表不用辦理扣繳申報。
企業支付款項給外籍人士、居住海外的個人或外國公司時,應先確認該筆收入是否屬於「中華民國來源所得」,再依所得人身分、所得類別及交易內容,判斷是否應辦理扣繳及申報。
一、匯款至國外,不代表一定扣繳,也不代表一定免扣繳
跨境付款是否需要扣繳,不能只看:
- 款項是否以外幣支付。
- 收款帳戶是否位於國外。
- Invoice 是否由境外公司開立。
- 服務是否透過網路提供。
企業在付款前,仍應逐筆確認下列事項:
- 是否適用租稅協定或其他減免規定。
- 是否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。
- 所得人是個人或外國營利事業。
- 個人屬於境內居住者或非居住者。
- 外國營利事業在臺是否設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。
- 所得屬於薪資、執行業務報酬、佣金、租金、利息、權利金、股利、營業利潤或其他所得。
因此,跨境付款是否應辦理扣繳,仍須依所得來源、所得人身分、所得類別及相關租稅規定綜合判斷,不得僅以款項匯往國外作為認定依據。
例如,外國公司提供顧問、技術服務、軟體授權或雲端服務時,企業應依契約內容、實際交易流程、勞務提供地點、智慧財產權之使用方式,以及臺灣端實際參與程度等因素,逐案判斷是否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是否應辦理扣繳,不能僅因對方開立國外 Invoice,即直接認定免予扣繳。
二、非居住者所得原則上應於10日內完成扣繳及申報
公司給付境內居住者應扣繳所得時,原則上應於次月10日前繳納上月扣繳稅款,並於次年1月底前辦理扣(免)繳憑單申報。
但所得人如屬下列對象:
-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營利事業。
-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。
其取得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且依法應扣繳者,扣繳義務人原則上應自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:
- 繳納扣繳稅款。
- 向稽徵機關申報扣繳憑單。
- 依規定填發扣繳憑單予所得人。
自114年1月1日起,前述10日期間如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,可再延長5日。已於期限內完成申報者,次年1月原則上不必就同一筆所得重複申報。
三、居住者身分不能全部只看183天
外籍人士通常在臺灣沒有住所,因此同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:
- 滿183天者,原則上屬於境內居住者。
- 未滿183天者,原則上屬於非居住者。
企業可依聘僱契約、護照、簽證、居留證及入出境紀錄等資料綜合判斷。
至於在臺設有戶籍的國人或海外國人,居住者身分不能只看183天。依現行規定,在臺設有戶籍且居住滿31天,或居住1天以上未滿31天但生活及經濟重心在臺灣者,也可能屬於境內居住者。
四、115年度非居住者薪資扣繳率
自民國115年1月1日起,每月最低工資為29,500元,其1.5倍為44,250元。非居住者全月薪資扣繳方式如下:
| 全月薪資給付總額 | 扣繳率 |
| 44,250元以下 | 6% |
| 超過44,250元 | 18% |
例如:
- 全月薪資40,000元,應扣繳2,400元。
- 全月薪資60,000元,應扣繳10,800元。
要特別注意,全月薪資一旦超過44,250元,即以全月薪資總額按18%扣繳,不是只有超過門檻的部分適用18%。
五、非居住者個人常見扣繳率
| 所得類別 | 常見扣繳率 |
| 薪資所得 | 6%或18% |
| 執行業務報酬 | 20% |
| 佣金 | 20% |
| 租金 | 20% |
| 權利金 | 20% |
| 一般利息 | 20% |
| 股利或盈餘 | 21% |
部分利息所得另有15%等特別規定,實際稅率仍應依所得人身分、所得性質及相關法令個案判斷。
此外,外國營利事業取得服務報酬時,不能直接套用非居住者個人「執行業務報酬20%」的規定。
企業應依外國營利事業相關課稅規定,判斷是否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,以及是否得事前申請按核定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所得額,或適用租稅協定減免。
六、跨境付款前應完成七項檢查
企業付款前,建議完成以下檢查:
- 確認所得人身分,包括個人或法人、居住者或非居住者。
- 確認是否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。
- 確認所得類別及交易實質。
- 確認適用的扣繳方式及稅率。
- 確認是否適用租稅協定或其他減免規定。
- 確認契約由哪一方負擔稅款;如約定外方實收固定淨額,應評估是否需要回推含稅給付總額。
- 建立非居住者所得10日內完成扣繳及申報的提醒機制。
實務上常見風險包括:
- 誤判中華民國來源所得。
- 將應扣繳所得誤列為免扣繳。
- 未確認外國公司是否實際在臺提供服務。
- 未完成租稅協定減免的申請或證明程序。
- 契約約定由付款人負擔稅款,卻未正確回推扣繳稅額。
- 未於期限內完成非居住者所得扣繳及申報。
七、跨境付款常見案例
案例一:國外顧問來臺提供教育訓練
A公司聘請日本顧問來臺授課3天,支付顧問費30萬元。
由於勞務是在我國境內提供,原則上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,A公司應進一步確認所得人身分、所得類別、扣繳率及是否適用租稅協定。
案例二:外國公司於境外完成市場調查
A公司委託日本公司在日本完成市場調查,調查成果以電子郵件交付臺灣。
若調查及服務全部在境外進行及完成,日本公司在臺灣沒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,且臺灣端未參與或協助該項服務,原則上可能不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。
但仍應保留契約、工作內容、執行地點、工作紀錄及成果交付方式等文件,以證明服務確實在境外完成。
案例三:購買境外雲端服務或SaaS軟體
企業購買Google、Microsoft或其他境外業者提供的雲端服務、訂閱制軟體或線上平台服務時,應先確認交易內容屬於:
- 單純取得標準化軟體。
- 使用著作權、程式或其他無形資產的權利金。
- 跨境電子勞務。
- 一般勞務報酬或營業利潤。
- 同時包含多種服務的綜合性交易。
「電子勞務」是服務提供方式,仍須進一步判斷所得性質及是否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。
若屬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,也可能涉及所得稅扣繳、外國業者所得稅申報,以及購買國外勞務的營業稅處理,不能只處理其中一項。
結語
跨境付款的判斷重點,不在於款項是否匯到國外,而在於:
所得從哪裡產生、款項支付給誰,以及支付的內容究竟是什麼。
企業在簽約及付款前,應先完成所得來源、所得人身分、所得類別、扣繳稅率及租稅協定適用性的確認,並建立非居住者所得扣繳申報的期限控管機制,才能降低補稅、滯納金及處罰風險。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