常有民眾詢問,為什麼自己只是為了小孩就學或是換工作,把戶籍從自有的房子遷走,房子還是自己在住,就被補徵高額的地價稅?
其實稅法有規定,「自用住宅用地」必須有土地所有權人本人、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 1 人在該地辦好戶籍登記,且沒有出租或營業才符合。一旦家人戶籍全部遷出,就算實際上還居住在屋子裡,也會因為不符合設籍要件,導致地價稅從遷出的隔年起,由優惠稅率恢復成一般用地稅率,稅金差額高達 4 倍,甚至還可能會被追補過去 5 年內的稅款。
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說明,土地所有權人必須符合 3 要件 2 限制,並向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,才能適用優惠稅率:
(一)3要件:
-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、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。
- 無出租、無營業之住宅用地。
- 土地上的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、直系親屬所有。
(二)2限制:
-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300 平方公尺(約90.75坪),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700 平方公尺(約211.75坪)。
-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,以 1 處為限,但如供成年直系親屬設籍居住,則不受此項限制。
因此,民眾如果因故需要將戶籍遷出時,至少要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本人、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 1 人在戶籍內,才可以繼續適用優惠稅率。
財政稅務局也特別提醒,萬一不小心將戶籍全部遷出,之後想要再適用優惠稅率,除了要重新遷入戶籍外,還必須在當年 9 月 22 日之前重新提出申請,如果沒有在期限前辦好,當年度就只能按一般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,等到下一個年度才能享受優惠稅率,所以民眾在調整戶籍時一定要多加留意相關稅法規定,才能避免不必要的稅捐負擔。



